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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1日,濟南市工商部門公布裝修行業(yè)七大類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合同條款,并提出相應修改建議。工商部門稱,將對使用“霸王條款”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。
記者了解到,濟南市工商局近日對全市從事裝飾裝修行業(yè)的經營者展開調查,先后收集合同296份,查找出問題合同條款113條,下達行政建議書、責令整改通知書59份,立案查處13件。
七大類“霸王條款”為:
一、免除經營者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
【條款內容】在裝修過程中,裝修企業(yè)往往會在已經印制好的裝修合同中載明:“裝修工程自驗收合格,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為一年;工程竣工后如出現(xiàn)質量問題,屬于乙方責任的,乙方應無償保修,保修期為一年?!边€有的裝修公司規(guī)定,凡不是本公司采購的材料,不負責保修與環(huán)保質量保證。
【點評】據介紹,濟南市住建委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、《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》第十七條和《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第三十七條規(guī)定,住宅室內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;有防水要求的廚房、衛(wèi)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五年。
同時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九條規(guī)定,消費者有選擇裝飾材料的權利,裝修企業(yè)無權排除消費者的此項權利。裝修企業(yè)的這種強制搭售行為違反該法規(guī)定。因此無論消費者從何處購買的裝飾材料,裝修企業(yè)都應當承擔保修責任。
二、設定消費者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(shù)額或者合理數(shù)額
【條款內容】裝修企業(yè)在裝修合同中規(guī)定,簽單后如因甲方(消費者)原因發(fā)生退單,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%作為違約金。
【點評】工商部門介紹,從目前裝飾行業(yè)的利潤狀況看,20%的違約金有可能超過了裝修企業(yè)的合同利潤。這一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。
【修改建議】工商部門建議,合同簽訂后,除具備雙方約定解除合同條件外,因甲方(消費者)原因單方解除合同,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,并向乙方(裝修企業(yè))支付造成損失或可能預見造成損失的X%的違約金(不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30%)。
三、設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
【條款內容】一些裝修企業(yè)在裝修合同中規(guī)定,凡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引起的一切后果,均由消費者自負,給裝修企業(yè)造成損失的,消費者還應予以賠償;非因裝修企業(yè)原因造成的停水、停電、停氣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工期相應順延,造成的誤工、損失費用的由消費者承擔。
【點評】工商部門認為,施工方人員答應,也就代表施工方同意了變更方案,由此引起的后果應由施工方負責。由于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水、停電、停氣,根據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消費者不應或不完全應消費者承擔誤工、損失費用。
【修改建議】工商部門建議,在施工過程中,甲方(消費者)如需更改施工內容,須與乙方(施工企業(yè))協(xié)商一致,由合同雙方共同簽訂書面變更協(xié)議和工程項目變更表,但不應造成乙方不合理的費用,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。如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停水、停電、停氣8小時以上,工期相應順延,造成損失的由消費者承擔。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成的停水、停電、停氣8小時以上,工期相就順延,應視情況由裝修企業(yè)全部或部分承擔責任。
四、設定消費者承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(guī)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
【條款內容】有的裝修企業(yè)在裝修合同中規(guī)定,防水工程保修期內施工方只負責維修,不負責賠償因漏水、滲水造成的損失。
【點評】據介紹,《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,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(fā)生質量問題的,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,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【修改建議】保修期內施工方負責維修,對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漏水、滲水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五、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
【條款內容】一些裝修企業(yè)在裝修合同中規(guī)定,甲方(消費者)在項目施工前可以刪減項目,但不得超過20%,項目開工后不得刪減;工程減項不能超過合同總造價的30%,超過部分裝飾公司應向消費者支付減項金額的10%作為損失調整費。
【點評】據介紹,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經雙方協(xié)商一致,可以變更合同。濟南市住建委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》也規(guī)定,住宅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合同變更的條件。
裝飾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,使用固定文字不給消費者商量的機會,限制和排除消費者了變更合同的權利,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
六、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
【條款內容】裝修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往往規(guī)定,裝修企業(yè)擁有最終解釋權。
【點評】記者了解到,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四條元寶: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(guī)定,或者減輕、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。
【修改建議】刪除該條款。
七、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
【條款內容】甲方(消費者)無正當理由,不參加工程驗收或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,并在三日內結清余款,如消費者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日內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,則視為消費者放棄保修權利;甲方(消費者)如不按時或無正當理由參加驗收,裝修企業(yè)可自行驗收,甲方應予以認可驗收合格。
【點評】工商部門認為,工程竣工后應由消費者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,而不是由裝修企業(yè)組織驗收。因此裝修企業(yè)不能在消費者不組織的情況下,自己驗收,更不能讓消費者認可其驗收的結果,其約定將消費者享有的驗收權利排除在外。
同時,不結清工程款屬合同違約,是另一法律關系,裝修企業(yè)可通過協(xié)商或司法等途徑來解決,不能以此為條件不盡保修義務,排除消費者應當享有的保修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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